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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指南事宜

来源:guest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2-08-17 | 浏览:

近几年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与供给矛盾日益突显。为切实改善民生,形成完善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兼顾解决社会各种收入层级家庭住房问题,做到“居者有其屋”,各级政府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广大群众的住房条件正在逐步得到改善。
  按照“群众能通晓政策、自主选择,干部要研究透彻、讲得清楚,社会要全面了解、有效监督”三个标准,现将我市保障性住房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汇编整理如下:

  一、保障原则

  全市各类住房保障(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均采取市、县、区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分类及概念

  1、廉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收购的,以成本租金(包括维修费、管理费),向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新就业职工、进城落户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3、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4、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定容积率、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面向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政策性住房。

  三、保障对象条件

  1、廉租房保障对象条件:当地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已婚家庭,单身年满30周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400元,无房户或人均住房低于14㎡的住房困难家庭)。

  2、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障费或住房公积金)和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607元,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住房困难者。

  3、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条件: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房保障对象衔接(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已婚家庭,单身年满30周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400元,无房户或人均住房低于20㎡的住房困难家庭)。

  4、限价商品房保障对象条件: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已婚家庭,单身年满30周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509元,无房户或人均住房低于30㎡的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房源,凡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任何保障性住房。

  四、建设方式

  1、廉租房建设方式:政府统一规划立项,利用中省补贴政策投资建设。中央补助500元/㎡,省财政补助400元/㎡,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本级财政配套解决。

  2、公租房建设方式:按照“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的原则,由政府统一规划立项,利用中省补贴政策,采取两种方式建设。一是政府投资建设,中央补助350元/㎡,省财政补助300元/㎡,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本级财政配套解决。二是社会参与建设,单位、企业或个人可利用中省补贴政策,出资建设公租房。

  3、经济适用房建设方式:政府统一规划立项,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开发建设。单位、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纳入当地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程序。

  4、限价商品房建设方式:政府统一规划立项,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开发建设。

  五、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1、廉租房控制在50㎡以内;

  2、公租房控制在60㎡以下;

  3、经济适用房控制在60㎡左右;

  4、限价商品房控制在80-100㎡左右。

  六、土地供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限定房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七、优惠政策

  国家规定,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我市规定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减半征收人防费,经济适用房减免40%劳保统筹费,减半征收交易过户费,廉租房、公租房减免50%劳保统筹费。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八、保障方式

  1、廉租房保障方式:根据保障对象自愿,采取实物配租和差价廉售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简称:“租售并举”)。廉租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市场租金50%。

  2、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照高于廉租房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3、经济适用房保障方式:政府定价并限定购买对象公开销售。

  4、限价商品房保障方式:政府确定指导价并限定购买对象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同区位同等房屋高于经济适用房价格10%、低于商品房售价20%确定。

  九、申请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向社会公示,报当地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审批并公示,符合条件的采取轮候方式予以保障。孤、寡、伤、残、优抚对象优先保障。

  十、产权性质

  1、廉租房产权性质:实物配租房产为国有资产。采取差价廉售获得廉租房的为个人有限产权。

  2、公租房产权性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为政府国有资产,单位、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为单位、个人、企业所有。

  3、经济适用房产权性质:个人有限产权。

  4、限价商品房产权性质:个人有限产权。

  十一、交易管理

  采取差价廉售获利的廉租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需交易的政府差价回购。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上市交易的,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

  十二、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线及住房困难控制标准

  1、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照当地上年度低保家庭收入线1.5倍以下确定。我市2010年底低保家庭收入线为人均300元/月,由此概算我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线为5400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我市2010年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509元,由此概算我市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为11607元。

  3、中等收入家庭: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我市2010年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509元。

  4、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我市2010年底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9.8㎡,由此确定我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均为住房困难家庭。

  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

  十三、运营管理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使用人承担。

  十四、退出机制

  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2、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5、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6、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

  十五、监督管理

  1、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2、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控制,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3、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4、对违反规定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市、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5、对违反规定取得保障性住房,由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被取消资格的保障对象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6、对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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